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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天下喊冤,刀下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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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21 11:39:47 更新时间: 2012-1-29 9:08:08  更新者: 龚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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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 喊冤 刀下留人    
作者: 龚伟力   [这是对本篇第 2176 次阅读] 阅读评论

     一个药家鑫,使全民参与,全民审判,全民法官。一个吴英,再次令全民参与,全民审判,全民法官。 

     一个喊杀,一个喊冤。反差如此之大,为什么? 

    不杀药家鑫不足以平民愤,杀吴英反倒惹民愤。当然还不至于惹民愤,但至少是引来无数喊冤声。这究竟是为什么?
    不平则鸣。
    药家鑫杀人偿命,天理难容,法当如此。
    吴英呢?经济案。贪污?受贿?非法集资?
    贪污,受贿,好办,看金额,视情节,贪官该杀就杀,污吏当诛则诛。非法集资,既然非法,那也就犯法,法当何罪,则亦看金额,视情节。过去非法集资的大案,也杀了不少,也没有什么争议。吴英案也是涉及7亿资金的大案,尚有3.8亿无法追回,这样一个大案,为什么就会有争议呢?争议的焦点在哪里?
    其一,案情还有很多疑点,为什么不搞清楚就杀?非法集资,背后有千丝万缕的借贷网、吴英案背后涉及众多公务员借贷,有关媒体诸如《21世纪经济报道》、《时代周报》等也有披露。案件审理5年了,为什么这些不搞清楚?吴英受极刑,背后的那些公务员一点问题也没有?该受什么处罚?
    其二,非法集资和民间借贷的区别,为什么不理清楚就杀?2008年12月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公安厅曾联合下发一个主题为“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会议纪要。明确指出,“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相对固定的人员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不应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或者集资诈骗犯罪”。2011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向各级人民法院发出《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对民间借贷案件受理、借贷利息、司法措施等问题作出要求,对民间金融实行了一定的保护举措。而事实上,2008年浙江省共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近200起,集资诈骗案件40多起,同比大幅上升。其中1亿元以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7起,非法集资类犯罪案件集中爆发,涉案金额近百亿。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通常很难界定。既然如此,吴英案属于哪类?
   其三,凡可杀可不杀的,为什么就一定要杀?上述诸多疑点尚存,诸多难以界定的区别难辨,为什么就一定要杀?人的脑袋不是韭菜,割了还能长出来。诸多涉及上亿的贪官尚不杀,如光明集团前董事长冯永明贪污7.9亿元一审被判死缓,尚且不杀,为什么偏拿一个小姑娘开刀? 
   天下喊冤,刀下留人!    

  摘自龚伟力新浪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4cbb496b0102dwp2.html

  
 
评论(共 2 篇):

  评论者: 龚伟力

发表时间:2012-1-29 9:08:08

   

 

谢谢金鑫的精彩点评!祝新春愉快!   

   

  评论者: 费金鑫

发表时间:2012-1-21 20:20:22

   

 

这是兔年中国司法仓促收尾而最让许多人添堵的“大作”! 吴英案涉及7亿资金的大案,尚有3.8亿无法追回,或许是要致她死地的关键! 如有人拿出100万,几个月后他连本带息收回了150万,这50万从哪来呀?当然从其它融资渠道来填空! 在中国大陆,生意能做大,靠的是各种关系!说穿了,最主要的是权与钱的关系。吴英生意能做这么大,不仅仅光凭高利贷。有一部分高利,她要给那些有能耐让她生意做大并罩得住的人。而这些拿到了高利的人,当她案发后,期望着她离开这个世界并能高枕无忧了。 一个以足浴、餐饮、美容起家的女子,首先能给予方便的当然是管理治安的部门了。但管理治安的部门,人与人之间复杂。有人稳拿高利,有人没有,自然眼红。当有人拿到举报后,自然要深查这小女子。最后,不拿红利的要致她死地,拿了红利的也要致她死地。 她大概以为,举报了几个官员,立功了,所谓的罪行能免。天真了!不举报的呢,还不整天揣了个小兔儿似的! 法律是法律,司法解释是解释。但实际操作的人是活的。尤其是,舌头是偏的,话是圆的。 所以,想发大财,要么都能摆平;摆不平,还是发点儿小财罢! 初生牛犊不怕虎。最后进了虎口。可惜了! 但愿吴英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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