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航管变化看我国航空事业的蓬勃发展
我是五十年代即从事空中航行管制工作,长达廿多年。我国实行的是以空军全面领导空中航行管制的体制,负责制定航行法规,划分空中管制区域,制定民航的空中航线,进出首都和核心城市的空中走廊等等…
一切飞行和各种升空活动,包括滑翔机飞行,都必须在前一天向空军提出申请,经过批准,计划才能成立,飞行实施前(约一小时)要经空军航管部门批准才能起飞,并负责向空军报告起飞时间。空军又要向雷达部队通报飞行情况,以保证空中安全。(当时空军和防空军还是二种不同军种)。这种初始的航行管制手段,加上当时通讯设施,无论是对空和地面均还很落后,要做好空中航管是很不易的,但当时飞行量不高,民航最集中的北京,一天也只有二、三十到五、六十架次,空军部队和军用机场也少(包括海军航空兵),因此在航管上矛盾不是很大,在空域划分上也很宽松,空军部队飞行训练几乎不用什么调度,当时固定航线飞行层次的高度差是900公尺,同向飞行的简隔在廿分钟到卅分钟以上,各种专业飞行也有限,如灭蝗、炸冰霸、航测等等,一年也就那么几架。这种状况的维持,随着航空事业的发展,特别是民航飞机和航班、空军战斗部队和海军航空兵的迅速扩建、军用机场增加,就无法适应了。因此在航行管制上逐步进行了改革。较大的是对民航放权,经过批准的民航固定航线其空域,空军和海空军飞行不得侵占,空中走廊的上空不得设立飞行空域。按照固定航线飞行的民航飞行计划不需要经过空军批准,只向空军备案并在起飞时告诉起飞时间,这为了掌握空中情况,以保证空中安全。有特殊情况,如重要专机、作战任务、战斗演习而必须停航时,要经过空军首长及以上部门批准才行…。高度差也调整为600公尺。-些专业飞行作为个案由航行管制部门处理,如滑翔机飞行只要限定高度和空域范围就可以自行掌握。
根据当时的情况,这些改革是保证了当时航行管制的须要,几十年之后,实行管制的各种手段和设备有了飞速的发展,因此保证了空中的有序和安全。现在为保证经济繁荣发展和促进航空事业的发展须要,国务院和中央军委发出《关于深化我国低空空域管理改革的意见》,决定最大限度盘活低空空域资源,逐步实行低空空域向民间的开放,这在我国的空中航行管制上是个重大突破,更有利于我国民间航空事业的发展,很使人振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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