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函
—关于电视剧《在那遥远的地方》制片人和发行人的侵权法律责任
(2009)圣必德函字第0269号
北京御景江山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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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 100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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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在那遥远的地方》制片人:刘燕军
电视剧《在那遥远的地方》发行人:方黎
阁下敬启:
关于电视剧《在那遥远的地方》制片人和发行人的侵权法律责任 ,重庆圣必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侵权利益当事人的委托,指派罗成、陈霜冰律师担任代理人。
1、委托人有:付根利(《空六军战友网》负责人)、宋文育、谷宇平、谷光延、冯骏、高玉英、李淑华、王齐珍、刘涛、徐爱平、杨富荣、郑桂英、任鸣、董联华等。
2、现查明: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CCTV-1)晚间黄金时间播放的电视剧《在那遥远的地方》中使用了《空六军战友网》上的多幅照片。经初步观看,该电视剧未经网站和任何当事人的允许,在女兵宿舍场景中多次反复使用了委托人谷宇平2007年3月7日博客中《祝女兵们三八节快乐》中的三幅照片;在司令员办公室和家庭的布景中,反复使用了其他委托人的照片七幅有余。
查明电视剧《在那遥远的地方》的制片人:刘燕军,发行人:方黎。
从2009年8月始,有如下7个电视台了播放电视剧《在那遥远的地方》:中央电视台综合频道(CCTV 1)、中国教育电视台(CETV 3)、深圳卫视、山西卫视、贵州卫视、郑州电视台商都频道、南方电视台影视频道等。 DVD光盘出品:广州冠艺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国音像市场均有销售电视剧《在那遥远的地方》DVD光盘制品。全国商业性电影网站均有电视剧《在那遥远的地方》在线播放或提供下载播放。
3、本律师认为:电视剧《在那遥远的地方》的制片人刘燕军和发行人方黎,未经委托人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照片、摄影作品、网站信息数据资料,按照法律法规之规定,制片人刘燕军和发行人方黎的违法行为,足以构成对委托人的肖像权、著作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伤害了委托人神圣的军旅情感,对此我们表示深深的遗憾。
委托人因与《在那遥远的地方》电视剧制片人、发行人的肖像权纠纷、著作权纠纷、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 ,现根据法律的规定,特委托重庆圣必德律师事务所罗成、陈霜冰律师,担任本案谈判协商解决和民事诉讼阶段的代理人。其中罗成律师的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特别授权如下: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代为提起上诉;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
本律师征求委托人的要求,郑重建议:
制片人刘燕军和发行人方黎应当高度重视、端正态度、认真解决这场侵权纠纷。建议在2009年10月15日前,与本律师联系,务必提出解决这场侵权纠纷的具体方案(谈判协商的地点时间,承担法律责任措施)。逾期未作出解决这场侵权纠纷的具体方案,本律师将通过司法途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顺致秋安。
罗成 律师
重庆圣必德律师事务所
2009-9-20
联系方式:
罗成(lawyer)
重庆圣必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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